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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阐述有关虚拟资产的新监管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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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声明,阐述新的监管方针。新的方针旨在将虚拟资产(注1)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该声明亦载述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注2)。

鉴于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证监会将在其监管权力范围内采取多项新措施,以保障投资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或基金的人士。证监会将对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公司(注3)施加发牌条件,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符合“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注4)。

证监会在随附的通函内提供了详尽指引,并提醒那些分销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须获证监会注册或规管,以及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包括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注5)。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今天公布的措施容许我们以某种形式对虚拟资产基金的管理或分销作出规管,使到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在基金管理、基金分销或同时两个层面得到保障。本会希望鼓励市场以负责任的态度应用新科技,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选择和更佳的效果。”

欧达礼先生补充说:“我们亦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目的是为那些愿意接受证监会监察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探索一个合规途径。”

 

根据在今天的声明内公布的框架,证监会将会在其监管沙盒(注6)内,探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适宜受到规管,并会观察有意从事有关业务的平台营运者在沙盒环境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它们能否符合建议的监管规定(注7)。

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认为适宜对平台营运者作出规管,便会考虑发出牌照及对它们进行密切监察。另一个情况是,证监会可能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故不应发出牌照。

证监会正密切留意虚拟资产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备注:

  1.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其例子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及“数码代币”。
  2. 一般称为加密货币交易所。
  3. 如它们的投资组合中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
  4. 现时,许多虚拟资产并不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因此,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该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
  5. 中介人应确保作出的建议或招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合客户。
  6.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的新闻稿。
  7. 证监会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规管标准,应与适用于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最后更新日期 : 2018年11月1日